(单选题)
乙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以其厂房为该债务提供抵押,乙公司以其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提供反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即使乙公司未将债权出质的情况通知丙公司,甲、乙之间也能设立债权质权
B.甲公司自其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取得该应收账款的质权
C.如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债务,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D.因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属于未来债权,因此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债权转让的生效并不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只是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B选项错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首先,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从属于乙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因乙公司还款而消灭,因此银行的抵押权亦消灭。其次,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从属于甲公司与银行的担保关系,若银行对甲公司厂房的抵押权消灭,则甲公司的权利质权亦消灭。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40万元债权是确定的,属现实债权,而非未来债权。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A。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