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有学者认为,应该将个人数据信息作为公共物品来规制,对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进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因而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这种治理方式并不影响和损害已经存在的私权例如隐私权和其他财产权等。
这段论述中未涉及的一项是( )。
A.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措施程序
B.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法制属性
C.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意义目的
D.个人数据信息治理的行政主体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根据题干中“未涉及”可知此题为选非题,大家需注意审题。B项“法制属性”对应文段“治理的法律性质应该是公法而不是私法”。C项“意义目的”对应文段“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促进个人数据信息的自由共享”。D项“行政主体”对应文段“治理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专门机构”。A项“措施程序”无中生有,当选。因此,本题应选A项。
知识点:片段阅读 行政能力测验 言语理解与表达 金融业务 模考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