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作为H公司的总经理,王军拥有签署标的额500万元以下合同的权限,若超过500万元,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在与不知道这种情况的W公司洽谈后,王军公司同这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600万元的合同。那么,该份合同的效力为(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销
D.有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无权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王军没有签署500万元以上合同的H公司代理权,却代理H公司签署了600万元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该行为须经H公司追认才有效。故王军与W公司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知识点: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 金融业务 模考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