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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题库 > 事业单位 > 公基

(多选题)

杨某为索回20万元赌债,伙同方某将林某劫持,林某被劫持后方某先行离去。杨某骑摩托车欲将林某带至某废弃仓库,林某几次求杨某放了自己,杨某均不予理睬。为了逃脱杨某的控制,林某直接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后座上跳了下来,结果当场死亡。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杨某与方某构成共同犯罪

B.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C.杨某属于犯罪未遂

D.杨某、方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
第二步,A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2)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犯罪行为侵犯的必须是同一客体。题干中杨某伙同方某劫持了林某,该行为由二人共同做出,且也是故意的犯罪行为,符合上述共同犯罪的条件。A项正确。
B项: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又根据2000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杨某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但不能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杨某只是想让林某还钱,并无伤害、杀害林某的故意。林某的跳车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故其死亡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B项正确。
因此,选择AB选项。

知识点:犯罪概述 法律 刑法 事业单位 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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