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黄某驾车行驶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挑担向右横穿马路,黄某一面紧急刹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重伤。黄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A.过失重伤罪
B.紧急避险
C.意外事件
D.不可抗力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题目中黄某对路边行人砸成重伤的结果是无法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择C选项。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