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的任一方再婚,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走,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陈述正确的是:
A.根据约定,乙再婚后即丧失监护人资格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婚姻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题中双方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有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可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抚养协议。C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C选项。
知识点: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 三支一扶 三支一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