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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选拔制度千年大轮回 中西制度存较大差异
2010-10-20 14:31  法制周末 点击: 载入中...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开始了,又是一番热闹景象。公务员的职业在就业难的今天更显出其夺目的光环。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其个人素质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行政系统的运转。因此,对于公务员的选拔,历代各国都是非常重视的。

  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签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年8月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实行,到现在,已经17个年头了。

  推进公务员制度10周年时,一家媒体用带有诗意的语言说:“一路风雨,鲜花伴随着荆棘,掌声夹杂着批评。”

  不管这种评价是否准确,公务员制度被证明是一种较好的干部管理制度,应该说它是具有生命力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务员制度,或者说官吏考试选拔制度,其雏形是从1400多年前的中国开始的,中间断裂,现在又重新实行,可谓千年大轮回。当然,是更高一级的轮回。

  中国历代官吏选拔之法

  中国古代官吏选拔的方式根据主要特征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和3种制度


科举考试公告:钦命办理秋韦监临四川总督部堂管巡抚事丁。

科举考试公告:钦命办理秋韦监临四川总督部堂管巡抚事丁。

  中国古代官吏选拔的方式有多种,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等。根据主要特征大致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和3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也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时“天下为公”,首领的遴选以选贤能禅让制为主。后来私有制出现了,逐渐实行“大人世及”的世袭制。

  荐举制即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这种方式冲破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员向朝廷推荐。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魏晋时期实行“九品官人法”,又称“九品中正制”。国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品评地方人士,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分类上有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逐渐加强,士族门阀把持中正权力,九品中正制沦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隋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于开皇七年(公元587年)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又设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创立了公开考试择优选才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成形于唐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其主要特点有:

  公开考试,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公开报考;

  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考生来源也趋正规,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

  录取标准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主要有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

  实行科举制时,世袭、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选官制度作为补充形式一直存在。

  受中国的影响,日本、朝鲜、越南也实行过科举制度。

  废除科举的利弊任由评说

  “科举制度是因时代而失败的制度,并不是因为其本身而失败的制度”

  科举到了明清,内容日益空泛单调,形式更加僵化呆板,改革与保留的论争时有发生。

  清初,康熙皇帝批评科举考试中的八股文“空疏无用,实于政事无涉”,于1663年废止八股文考试,但5年后又下令恢复。

  1738年,兵部侍郎舒赫德上书乾隆皇帝,建议“将考试条款改移更张”。乾隆皇帝组织讨论之后,没人能提出替代方案,提议遂被搁置。

  1840年以后,中国多次战败,国土沦丧。当时的中国可谓国事糜烂,国家危亡,许多国人将这种局面归咎于科举,连慈禧太后都下懿旨批评科举“流弊日深”。

  1905年9月2日,大臣袁世凯、张之洞等递呈《请废科举折》,科举遂废止。

  此后的百年里,对于科举废止,国内的主流评价是肯定的,国外一些学者也持这样的态度。美国学者罗兹曼说:“废止科举划时代的意义超过了辛亥革命,其意义不亚于1861年沙俄政府的废奴和1868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废藩。”

  但相反的评价也不少,直到现代也有人持有这样的论点。比如云南师范大学教授张宝昆就认为,1300年的科举考试渐渐成了一个塑造文化人格和教化民众的政治过程,长期实行,民众自然而然地形成一致的价值取向,形成一定的政治团结意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废除并不可取。

  美国学者威尔?杜兰特说:“当这个制度以及由这个制度而带起的整个文化,被无情的进化和历史破坏推翻时,这实在是最大的不幸。”

  有一个事实必须正视,那就是废除科举后,新的官员选拔制度并未跟着建立,结果,在一片空白中,官员的选拔变得更加混乱不堪。

  中国现代历史学者钱穆对此有论述。他说:“民国以来,政府用人便全无标准,人事奔竞,派系倾轧,结党营私,偏枯偏荣,种种病象,指不胜屈。”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王奇生对废除科举对中国的影响作了更进一步的分析,他在《民国时期乡村权利结构的演变》一文中说:“中国传统社会,约有90%的绅士居于乡间。由于他们耕读在农村,关心的事务也是农村,包括意识形态教化、精英分子的养成都以农村为中心。这因1905年科举制度的取消而改观。新知识分子的生活场所和活动空间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农村青年知识分子向城市单向流动,农村智力资源大量流失和衰竭,农村文化生态不断失衡与退化,乡村社会失去重心,其自治性和自主性亦不复存在。在这种背景下,乡村权势被土豪劣绅和无赖恶霸乘机僭取和窃夺。这是中国乡村社会千年来所未有之大变局。”

  台湾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学院院长李弘祺感慨地说:“科举制度是因时代而失败的制度,并不是因为其本身而失败的制度。”

  新中国干部选拔自有特色

  2005年公务员法公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制度的专门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总结了干部人事制度多年探索的成果

  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政治环境特殊,革命政权的干部选拔都在实践中考察,基本实行高度集中的任命制形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干部任免形成了以委任制为主并适当采取考任、选举等形式的格局,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需要经过选举,但候选人则由委任的方式产生。

  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党组,以实现和加强党对政府的领导,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和政务院的任免权限。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等最高领导人的产生方式,但是,对大部分干部的录用、选拔、任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953年4月,中组部发出《关于政府干部任免手续的通知》,规定干部人事的审核、调查与提名不再由人事部门办理,改由党委组织部来承担,这些干部在任免之前需经组织部门和党委审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提出了新时期干部选拔培养的新标准,完善干部选任程序,打破了干部任用上的单一委任制模式,实行委任、选任、考任、聘任等多种形式。

  1982年劳动人事部制定了《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坚持考试”的录用原则。

  1986年1月,党中央发出《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对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中的民意测验、民主推荐、群众投票、集体讨论、党委决定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主、公开、竞争的原则。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建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标。1988年7月19日,人事部举办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班,来自省级、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的人事厅局长共106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

  1989年1月,民政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30名工作人员。同月,中组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指出,从1989年起,县及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单项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逐步形成了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公务员制度的实行,结束了“统包统配”的用人方式,开启了“凡进必考”的人事录用时代。

  2005年公务员法公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制度的专门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总结了干部人事制度多年探索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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