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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时间:2009-11-23 13:42 来源:浙江人事编制网 作者:佚名 点击:
2010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六、加分并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对下列人员在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下同)的基础上实行加分优惠政策。

  (一)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

  (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和县(市)区两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3分;

  (三)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满 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仍在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市和县(市)区两级机关的,笔试成绩加5分。

  在加分的基础上,由省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

  七、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按照省统一划定的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一)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招考计划3名及以下的,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招考计划4名及以上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在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按1:3确定。

  (二)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三)其他职位均按1:3确定面试对象。

  (四)以上职位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五)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人员名单,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天内,在宁波人事编制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及各县(市)区指定网站公布。同时公布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的时间、地点。

  八、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和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同时对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职位的体能测评对象进行体能测评。

  2010年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带的证件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籍户口簿(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非宁波生源2010年应届毕业生资格复审须带的证件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学校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人员资格复审须带的证件为:本人身份证、本市户口簿(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集体户口的提供经当地公安部门盖章后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复印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和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对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合格的面试对象发给面试通知书。

  九、面试

  面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干〔1997〕105号)制定面试办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若合成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分别由市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面试合格人员列入体检对象。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复检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体检结果分别由市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在各自指定网站上公布。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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