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1年8月,湖南长沙县教师称,每月工资中有几十元被统一收去捐款,参加“一天一元捐”活动,民政局证实了这一情况。当地管理捐款的长沙县慈善会称,2010年政府发文要求企事业单位员工、干部等捐款,目的是帮扶贫困。慈善会会长称,老师道理觉悟是最高的,不应在乎这点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指出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标准表述】
慈善必须是志愿性的,它不是政府的税收;志愿的关键是公民自己意愿的选择,它不是变相的社会资金获取通路。“被”实现的慈善,不是善。
“被慈善”决非个案,类似的例子不一而举。这反映了目前一些政府部门的普遍认识误区,把慈善作为强制动员社会资源的渠道,湖南部分地区这样直接从教师工资里扣除“善款”的举动,是个典型例证。这忽视了慈善的本源,即公民的志愿治理。
近期很多慈善组织违规事件,打击了公众对慈善的信任;强制捐款则是另一个方向对慈善的损害。社会慈善,需要公众的参与;但参与,必须是志愿的、有选择的、对过程和结果问责的。捐款者、慈善组织、政府,对慈善的每一分钱都值得在乎,在乎给予谁、在乎怎么用。不行无知之善,“善”才名副其实。
“一天一元捐”活动引发教师不满,还启示公权力不能动辄僭越,做好分内的事才是正业,慈善之事要按慈善的模式走,别让“月扣”再作笑谈。否则,就有急功近利,大搞“慈善政绩工程”的嫌疑。
问题:
一是资金的去向。捐款必须要在乎资金被用于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标是谁、谁来运作和管理捐款、过程是不是公开透明、资金使用效率如何、是怎么监督评估的,等等。就资金去向而言,长沙县“天天慈善一元捐”善款大多被用于扶贫帮困政策资金的缺口。记者也查阅到大量文件档案和电脑台账。
二是公民的选择。行政为依托,指定慈善目标、指定慈善组织、指定捐款要求,无论其是否具有慈善目的,都是违背慈善原则的。它和政府要求公众买一家企业的产品一样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三是慈善的志愿性。参与社会慈善是公民的参与权利,也是一种美德;但它的含义,从来不是按照特定的要求,在特定的时间、经过特定的途径、向特定的组织、进行特定的捐款。拒绝后者,不仅不是慈善精神的淡薄或美德的缺失,恰恰相反,它体现了公民的责任和对参与权利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