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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全面看待“房产加名税”(2)
2011-10-12 16:41  华图网校 点击: 载入中...

  ——北青网

  财政部官员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政部门事先也不知道,“我们感到很突然”。目前,其他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解释或司法解释等,常常带动对税法需要做新的解释。

  ……财政部官员同时指出,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

  ——观点地产网

  模拟题

  近日,南京税务部门出台 “房产证加名征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后不久,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免征契税。请问你对这件事情怎么看?

  参考解析

  该事件是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推进过程中,法治完善的一个典型案例。南京税务部门开征“房产加名税”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布了通知,使得税法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及时的衔接起来,该通知既考虑了“税理”,也考虑了“人情”,是以人为本,尊重民生的具体体现。

  首先,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合法的。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其次,这一政策的出台非常及时。在南京市地税局第一个提出开征“房产证加名税”后,一周时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免征通知。一方面及时阻止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继续征收这种合“税理”,不合“人情”的税收,另一方面统一了认识和规定,给广大群众吃了定心丸,避免了社会舆论趋向激烈。

  再次,该政策积极的响应了国务院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削减税赋水平,实现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这体现了相关部委对中央政府政策的较强的贯彻、执行能力。

  最后,这也是政府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具体表现。“房产证加名税”出台后,引起了群众的反对,这不利于和谐和会的构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法律框架内出台的免征措施,充分贯彻了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件事情背后体现出的问题。一是法律建设不配套,衔接不好;二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略显仓促;三是有少部分职能机构的学习能力不强,政策的出台草率。就此,相关部门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第一,修改或者制定一部法律时,应当考虑到对其它相关法律的影响,特别是涉及人民生活的部分,要进行相应的完善或者通知相关部门一起加以讨论,在成熟之后再予以公布,以免引起执行部门的误解以及对广大人民生活的不便影响;第二,要加强专家们的研讨机制,反复论证,广泛征集民意,在修改或者制定之前在社会上广泛采纳广大群众的意见,从而照顾到最大多数人的相关利益,也使得出台之后的法律法规可执行性强;第三,各级职能机构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理解、领会能力。在没有统一认识,没有全面理解政策法规时,不要随意出台措施,以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不便,失信于民。

       相关链接: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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