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公务员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体系中,关于行政法部分的复习是重中之重,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往往注重复习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但是却忽略了对其中《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的复习。鉴于此,华图将对公共基础考试中涉及的《行政许可法》部分的重要考点,以法条加真题的形式给考生做重点梳理,使考生在复习备课过程中能抓住重点,有的放矢。
第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适用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权属登记也不属行政许可)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第3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情形。把握该问题,注意从以下两方面:一是其他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是受其“直接管理”,比如教育部对中国人民大学。二是涉及的事限于“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真题回顾】
89、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是( )。(2008年安徽公务员考试真题)
A 、老王下岗后自谋出路,想自己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了老王营业执照
B、 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
C 、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扩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
D 、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对某公司的出口食品鉴定后,贴上检疫标签
第二、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快捷记忆】法律法规院决定,省章许可临时性。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意思分解】
第十四、十五、十七条实际是表达的是这样的意思: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只能是临时性的)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