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敬烟是一种社会习俗。在我国的社会交往中,一直存在着“互敬香烟”的习惯,而公共场所是社会交往的主要场所。因此,从社会习俗的角度讲,公共场所要彻底禁烟尚存在一定的困难。
第二,在我国,公共场所禁烟一直都只是行政法规,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及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因而造成执法无依据、监管难度大。
第三,公共场所禁烟所在单位或部门缺乏自律,几无监管。特别是一些餐饮业,对于禁烟,更是困难重重。面对激烈的竞争压力,在餐厅内实行禁烟,无疑是营业额的“一剂毒药”。从这个角度而言,从主动性上,禁烟的激励不够。
第四,执法主体不明确,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及监督检查机构,很难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及个人作出相关惩罚。至今为止,禁烟的执法主体是谁的问题还不明确。即使民众有举报意识,也不知道该向谁举报。造成“禁烟”成为一句空口号。
第五,禁烟规定的宣传力度不够。市民对禁烟的意义认识不足,对禁烟法规了解不够,对违反禁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态度比较宽容。某些吸烟者在公共场所毫无顾忌地吸烟,而非吸烟者缺乏劝阻吸烟的意识,没有形成控烟的社会环境压力。
因此,公共场所禁烟,政府方面应提高对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视。
一是尽快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补充规定,提高“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可操作性、强化监督力度、加强宣传、培养公民的投诉意识。
二是广泛开展禁烟宣传。对个人行为应以“教育、劝导”为主,对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目标责任。
三是政府率先垂范。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起带头作用,这样才能上行下效,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
相信,在政府及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公共场所禁烟将不再成为一句空话,我国也将逐步达到公共场所禁烟的国际标准,从而进一步减少国内吸烟总人数的目标,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清新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