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赔偿负责情形(5条)
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和法律实施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2、赔偿请求人(6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7条)
(1)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的赔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行政相对人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委托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政其职权的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