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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要点
2010-10-27 11:29  华图网校 点击:

  1、行政赔偿负责情形(5条)

  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和法律实施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2、赔偿请求人(6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7条)

  (1)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的赔偿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行政相对人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委托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政其职权的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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