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招聘单位应安排资格初审之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考核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在网上将拟聘人员名单公示7天。
七、聘用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等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新出台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无正当理由1年内(从笔试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考试成绩失效,取消其聘用资格。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八、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试用期,其中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可缩短试用期,但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非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九、其它事项
(一)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实行减免考务和体检费用政策。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申请减免,由深圳市考试院和招考单位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报名考试费用由深圳市考试院负责减免,体检费用由各招考单位承担。
(二)招考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1年10月31日。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此之前获得岗位规定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但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且所取得的证书类别必须与岗位要求相符。
(三)岗位要求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09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必须是2006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毕业生的工作经历以学校毕业证书取得时间为起算时间,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不予计算。
(四)属2010年、2011年毕业已分配派遣但未转正的毕业生报考,在办理聘用手续时须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改派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报考社会人员岗位入围的,按应届毕业生办理聘用手续。
(五)五年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本科学历要求的职员职位的年龄可在职位要求基础上放宽1岁,六年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则可放宽2岁。
(六)应届毕业生报考的,2012年7月30日前应能完成学业并取得符合报考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七)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职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公告所指日期或数字均包含本数。
(九)招考查询网址如下:
1.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网站:http://rsj.baoan.gov.cn/rsj。
2.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网站:http://new.szbaws.com/。
3.深圳市考试院网站:http://www.testcenter.gov.cn。
(十)咨询电话(受理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有关报名系统的咨询,请拨打深圳市考试院电话:0755-83776655。
涉及招考政策问题的咨询,请拨打以下电话: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0755-27665512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0755-29990889
(十一)本公告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系统事业单位2011年11月公开招考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面向毕业生)
2.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系统事业单位2011年11月公开招考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表(面向社会人员)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