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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长黄华华盛赞顺德有气魄
2010-04-30 08:56  大洋网-广州日报 点击: 载入中...

  昨全省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现场会在顺德召开 黄华华评价顺德大部制改革思路很清晰、效果很明显

  昨天,全省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现场会在顺德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华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朱小丹,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省政协副主席、省政府秘书长徐尚武等出席了会议。会议总结了去年以来全省推行简政强镇改革的工作经验,并对富县强镇事权改革进行了部署。会上正式出台了《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对特大镇的权限、编制、行政执法权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全省简政强镇改革正式有了“行动指南”。今后,佛山十多个符合条件的特大镇,将在更大范围内行使更大权限。伴随着更多事权下放到基层,市民办事也将更加方便。

  昨日会上,省长黄华华对顺德大部制改革给予高度评价。黄华华表示,顺德党政机构进行大部制改革后,党政机构由41个减少到16个,精简幅度近1/3,其中最大的变化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很有气魄、思路很清晰,效果很明显”。

  财权

  特大镇将被赋予县级管理权限

  会上出台的《意见》制定了一套详细的乡镇分类标准,按照各项指标通过科学计算得出不同规模乡镇的综合指数。根据《意见》,今后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特大镇,可依法赋予其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财权也将进一步扩大。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向镇派出(驻)行政机构,原已自行派出(驻)的予以撤销或调整由镇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改为双重领导,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业务接受镇的协调和监督。

  同时,鼓励探索新型管理模式,上级主管部门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可由镇党委考察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发文任免;镇可统筹调配使用上级主管部门驻镇机构的工作人员。鼓励将上级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与镇机关综合性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由镇统一管理。

  部分行政事业收费全额返还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镇履行和转变职能创造条件,调整优化市、县、镇三级政府财政收支结构,财政分配向镇倾斜,理顺县、镇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化解历史债务,建立于简政强镇相适应的镇级履行职能的财政保障体制。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硬性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属各镇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属上级部分的原则上全额返还镇财政。镇财力的投放要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退出,重点保障民生和满足公共需求,不得参与经营性投资活动。

  编制

  镇级行政编制配备最多150名

  根据《意见》,全省的镇将根据不同标准重新划定,在对镇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党委、人大和政府机构,优化编制配备。其次,将合理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特大镇最多不超过12个设置。

  此外,要优化行政机关编制配备。根据本地实际,在上级核定的镇级行政编制规模内,镇级行政编制可参照以下标准配备:一般镇不超过35名;较大镇不超过55名;特大镇综合指数300~400的不超过85名,综合指数400~500的不超过120名,综合指数500以上、常住人口特别多、经济规模特别大的镇,可适当增加编制,但最多不超过150名。辖区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镇,可适当增加编制,但原则上增加编制不超过15名。

  聘员

  招聘比例1:1~1:3

  根据《意见》,综合指数在350以上的特大镇机关,可探索建立严格规范的镇机关聘员管理制度。机关聘员的资格条件由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聘员限额按照行政编制与聘员总额之比确定,镇综合指数在350~400(不含400)的,行政编制与聘员总额的比例控制在1:1以内;在400~500(不含500)的,在1:2以内;在500以上的,在1:3以内。

  同时,支持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在严格控制行政编制总额和管理类聘员比例的前提下,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和辅助性公务员职位实行聘用制。

  职权

  较大镇行政职权也有重大调整

  昨天的会议还就较大镇的行政执法权限出台了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扩大较大镇行政执法职权规定》,此次涉及职权调整的较大镇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的人口规模或较强的人口吸纳能力;二是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

  较大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行使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省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可以决定由较大镇人民政府行使地方法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经省政府批准,较大镇人民政府可直接行使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门行政执法权;法律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项目投资、村镇建设、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委托较大镇人民政府行使。

  为便于较大镇的职权行使,《规定》还指出,较大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服务机构,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

  链接

  镇的分类标准:

  以镇的常住人口(万人)、土地面积(平方公里)、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万元)作为分类指标,通过指标权重系数进行转换计算,得出三项单项指数,相加得出综合指数,根据指数大小,由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分类,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审查。

  一般乡镇:综合指数<150;

  较大镇:150≤综合指数<300;

  特大镇:综合指数≥300。

  本版及AⅡ7、AⅡ9

  统筹:伦少斌 文/记者王广永、肖欢欢、陈婷婷、伦少斌 图/记者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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