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职位招考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二)体能测试
省公务员招考办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体能测试工作,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体能测试工作。全省设9个体能测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体能测试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地)体能测试考区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试考生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回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9)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当次进行,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考生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结束后,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体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5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体能测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10%。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了体能测试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减少职位招考计划数或取消该职位。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十、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录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论坛)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有关市(州、地)两级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政审对象系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3月17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