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在职人员:
(1)本人工作证复印件;
(2)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所在单位与人事档案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除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外,还要提交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报考书面证明原件;所在单位与报名时单位不一致的,还要提交加盖报名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离职证明原件。同意报考证明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及办公电话;
(3)工作过的基层单位开具的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单位名称、工作起止年月、担任职务、从事工作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办公电话及地址,有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分别开具)。
3、待业人员:
(1)待业证明原件(由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中心开具,注明政治面貌和开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工作过的基层单位开具的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单位名称、工作起止年月、担任职务、从事工作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联系人、办公电话及地址,有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须分别开具)。
4、考生系留学归国人员的,还应携带国外大学授予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大学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缺少上述材料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者,将取消考生的专业考试和面试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考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送交材料的,需提前说明,否则视为主动放弃面试资格。
四、有关要求
1、请考生见到本公告后,于2012年2月16日17:00时前与确认是否参加专业考试和面试。确认方式为:以“考生姓名+参加(或不参加)面试”为主题,向我委人事司电子邮箱(jswrss@163.com)发送邮件。
2、考生主动放弃专业考试和面试资格的,需在2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我委,并提交书面放弃声明。放弃声明需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报考职位,并由本人签字,同时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至我委人事司(传真:010-62030830)。放弃考试资格又不告知的,或者首先确认参加考试又未在2月16日前提交放弃声明的,按照有关规定,我委将对考生有关情况报国家公务员局记录在案。
3、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应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面试场所,任何考生不得对外泄露试题信息。若有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并报国家公务员局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