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参考解析
中秋将至,在全国都在计划过个团圆节的时候,一条征收“月饼税”的报道引起民众强烈反映与广泛关注。
我们可以看出,征收“月饼税”有其合理之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有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月饼税”其实就是个人所得税,从税法角度看的确合法应收,且已长期征收而并非新税种。据了解,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后,如果单位发放月饼,即“扣除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月饼实际购买市场货币价格” 超过3500元的个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在免征额之下,无需缴税。“根据新的免征额,大部分二三线城市的工薪阶层应该可以免于缴纳‘月饼税’。”
既然是久已存在的税种,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
第一,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等间接税是税收收入的主体。根据财政部数据,2010年,主要以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的流转税,占同期国内税收总额的五成以上,间接税的“税感”并没有直接税来得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月饼税”的征收就带来了直观感受。同时,由于8月份南京等地出现的婚前房加名税等一些新税出现、社会物价上涨的现实、一些税款没有用于正确的用途等,给大家带来了对于各种税的焦虑感、生活的焦虑感。
第二,月饼作为传统节日中秋节的传统美食,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种食品,其实更多的是包含着一种深沉的感情。对于月饼征税,在重感情的中国人心里,会有些不能接受。
第三,月饼税涉嫌重复征税。有行业人士测算,月饼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缴纳17%的增值税,而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候,不但未扣除增值税部分,还要累加重复征税。
第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与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一定的分歧。由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福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既然作为货币发放的“福利费”免税,那么,依据法理,月饼是实物发放的“福利”,同样应该与“福利费”免税一样也享受免个税待遇。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依据,地方政府将单位中秋节发放的“福利”月饼认定为应纳税的“实物”是不合法理的。从法律的效力来看,全国人大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效力也要高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第五,对于征收“月饼税”,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具有很大的困难。由于“月饼税”的监管难度,老实的单位缴纳了“月饼税”,而不交的也很难查到,反而造成了不公平。同时,在中秋佳节期间赠送月饼,已经成了一项节日传统。而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应该是对员工表示感谢和鼓励,是一种节日期间增进感情的做法。
当然,为了防止借节日礼品之名逃避个税,税务部门可以设立一个实物福利发放的临界点,超过限额应强制要求主动申报,这样能够切实加强对于某些单位乱发福利的监管力度。
总之,授权立法应该得到进一步规范,这样才能保证税收法定原则不被践踏,群众的利益得到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