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本文介绍了法理学中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两部分知识。
虽然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已不再单独考查《公共基础知识》,但《公共基础知识》的相关知识的考查渗透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等科目中。针对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通过《公共基础知识》这本教材系统地介绍了其相关知识,本篇包含了法理学中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两部分知识。
一、法律的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立法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条:(1)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2)科学性原则;(3)民主性原则。
(三)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就一般立法而言,基本程序包括:(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法律的公布。
(四)法的渊源与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即由我国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内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所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