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宪法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特点是宪法规范明确、集中并且方便了解,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具有统一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1.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普通法律严格。
2.柔性宪法,是指无论制定、修改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和普通法律没有区别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划分标准: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
2.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3.民定宪法,是基于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即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五、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一)宪法渊源依据
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采用哪些宪法渊源,由该国的历史传统和特定现实政治状况等决定。
(二)世界上存在的宪法渊源形式
1.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宪法典。
2.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我国主要的宪法渊源形式
1.宪法典。
2.我国也存在其他形式的宪法渊源,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但我国不存在宪法判例这种宪法渊源形式。
六、宪法的效力
(一)宪法对人的效力
1.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注:取得我国国籍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原则)
(二)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1.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2.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有差别,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但是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