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宪法保护下的主要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在民。“民主”一词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即依法治国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权力制约原则
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八、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方式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宪法创制实践中,一般将一个新国家诞生或者是一个新政府产生之后首次制定宪法的活动视为宪法制定,而在新宪法产生之后,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对宪法规范作出适当变更的活动称做宪法修改。宪法修改包括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
我国宪法修改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1.宪法修改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案:启动宪法修改程序的第一阶段。
(2)先决投票。
(3)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的程序。
(4)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程序。
(5)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
2.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修改提案权。我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2)修改权。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
(3)通过。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四)新中国宪法制定、修改史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
2.1954年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对该宪法在1979年、1980年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
5.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对该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部分修正)。
(注: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最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