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
被聘用的调解员工资待遇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30号)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黑财社〔2011〕161号)规定执行,每人每月1300元,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人员管理
被聘用人员安排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从事调解员工作,纳入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与基层服务平台其他劳动保障协理员同样管理、同等待遇。被聘用人员上岗后与县(市)、区就业局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两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被聘用人员因疾病、伤残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的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待遇按《劳动合同法》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被聘用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或本人提出辞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鸡西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招聘专职人事争议调解员名额分配表.doc
2、鸡西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调解员岗位分配表.xls
3、鸡西市招聘乡镇街道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报名表.xls
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