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体检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集合点报到,凡逾期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2、检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3、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4、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不能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对您的录用。
5、凭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参加体检,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查验。不要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参加体检,已携带的须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6、按医院的收费标准向体检医院缴纳体检费用,体检费用考生自理(300元,自备零钱,多退少补)。
7、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按照工作人员指引进行体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要擅自离队单独行动。在体检过程中严禁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8、体检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政法改制生部分专业职位体检标准界定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9、对当场可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当场均告知本人。体检考生若对结果有异议的,由体检医生当场进行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在体检监督指导小组监督指导下进行最终复检和裁定(最终复检结果由考生本人、医生、监督人员签字)。对其它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市招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10、未遵照本《注意事项》告知事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体检考生承担。
11、考生参加体检时自备签字笔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