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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婚姻法重点解析
2011-09-09 09:32  华图网校 点击:

  对历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考查模块上,前两年的考试中对知识产权有涉及、对婚姻法考查比重不大。而今年的大纲取消了知识产权,明确了考查婚姻法。今年的考查内容是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及婚继法、民事责任,明确了五个部分所占的比例,人身权和婚姻法、继承法的考查部分占了20%。

  在这三部分的内容中,婚姻法是今年新增的考点,婚姻法内容在民法体系中就属于狭义民法的范畴,而今年8月13日正式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婚姻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社会热点密切联系,希望考生给予重视。在这部分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无效婚姻

  1.无效情形

  (1)重婚的;

  (2)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婚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申请宣告人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还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

  (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

  (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之诉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婚法第1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

  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

  3.除斥期间:1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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