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在资格复审完成后进行,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参照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号)执行。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需递补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递补人选,并进行资格复审。经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比例,又没有递补人选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分数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的面试成绩以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后,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在参加面试考生中,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体检由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一般职位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其中审判业务(含执行人员、审判法官助理、执行法官助理)、检察业务(含侦查)职位的考生,要求肢体健全,无色盲、斜视、内斜视。
司法特警和司法警察职位的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及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面试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凡不参加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考察
考生体检合格后,由各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参照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考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2号)执行。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体检、考察而出现职位缺额时,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一次。
六、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并公布相关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按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州委组织部会同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汇总录用名单,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被录用的人员凭录用通知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湖南省法检两院工作人员的资格,该职位的录用名额不再递补。
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考生被其他机关新录用为公务员(以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招考单位不予录用,该职位的录用名额不再递补。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试用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法检两院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合同由新录用公务员与招录单位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