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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分配到相关事业单位和乡镇。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聘用待遇根据单位性质和个人档案资料,按国家政策享受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三年聘用期满,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的,纳入正式事业编制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附件: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2012年公开招聘计划.doc (35.00 KB)
株洲高新区、天元区公开招聘专业人才报名登记表.doc (36.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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