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
(人民警察)资格审查及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公告
一、人员范围
详见附表。
二、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及标准
1、身高及体重
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身体必须匀称,过于肥胖,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按以下方法: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2、视力及辨色力:双眼裸视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嗅觉正常。
4、听说基本能力:双耳无重听,无口吃。
5、身体综合条件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地包天及各种疤麻痣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扁平足(平脚板),无纹身、驼背、少白头,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除国家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其它方面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二)资格审查内容
考生需按照审查(检查)部门的要求,向审查(检查)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两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准考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原件、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未就业证明;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还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烈士证明书等。
报考者系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按下列程序办理:
报考者的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见附件);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且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见附件)。
审查当日出具未就业证明确有困难的,可于2010年5月28日将相关材料送辽宁省森林公安局政治部。
三、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地点
资格审查时间:2010年5月25日上午7时至9时。地点:辽宁省森林公安局会议室(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26号,富林酒店15楼);
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2010年5月25日9时至11:30时。地点:辽宁中医研究院(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北陵西门白山路立交桥下,电话:86803328。
资格审查结束后,我局统一派车将资格审查合格考生送至体检医院。
因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从加权后笔试总成绩合格者中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及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另行通知。因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四、注意事项
1、请列入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人员名单的考生务必确保报考时所留通讯工具畅通。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注意饮食,不要饮酒,不要熬夜,避免剧烈运动,以免影响正常体检结果。
3.按时参加,切忌迟到,对无故缺检者不再组织身体检查,视为自动弃权。
4.听从指挥,遵章守纪,不得有任何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录用资格。
五、咨询电话
辽宁省森林公安局政治部 024-86851352
辽宁省林业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