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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辽宁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司法系统资格审查公告
2011-11-08 10:12  辽宁人事考试网 点击:

  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司法系统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公告

  一、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一)报考县(市、区)司法局所属司法所单位的考生需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资格等条件。

  (二)报考监狱单位的考生需符合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资格等条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与体能测试内容及标准

  1、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

  (1)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2、体能测试标准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测试不超过三次。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符合以上标准者,视为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试合格。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不得由他人代办,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因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从笔试合格人员中按加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工作另行安排。因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三、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1.时间:2011年11月11日上午10:00-12:00。

  2.地点:辽宁省司法厅一楼法律援助中心(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8号甲)。乘车路线:沈阳站、沈阳北站乘271路公交车,到北塔(工会大厦)车站下车。

  四、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1、退役士兵(含应征入伍前已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监狱人民警察职位且教育考试笔试总成绩加分的和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人员职位的)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退役士兵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携带身份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3、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由团省委项目办出具; “三支一扶”计划的考生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出具;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考生由省委组织部人才处出具。

  4、本次招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录用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录用资格。

  五、咨询电话

  辽宁省司法厅 024-86617043

  附件:

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司法系统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体能测试)人员名单.xls

  辽宁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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