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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公安系统招考有关事项公告
2011-08-03 13:52  辽宁人力资源公共服务网 点击:

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

  一、面试前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项目及标准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狱医等职位,单侧校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二、体能测试检查项目及标准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女子组按230厘米标准,测试不超过三次。测试方法为: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

  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治审查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咨询电话:024-86992246、13324002246

  附件一: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本科)

  附件二: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专科)

  附件三: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职位表(二学位)

  辽宁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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