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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辽宁公安、司法系统政法干警招录体检公告
2011-12-08 10:41  华图网校 点击:

  根据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列入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安、司法系统体检人选的体检工作将于2011年12月10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检医院、地址及时间

  体检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体检中心一部)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317号

  时 间:2011年12月10日早7:20

  乘车路线:沈阳站从南一马路站乘环路公交车到南塔站下车,北行约500米即是;沈阳北站乘224路公交车到南塔下车北行约500米即是。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体检要求

  1、参加体检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2011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笔试准考证、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体检费为500元左右。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前一天请清淡饮食。体检当日早晨须空腹,禁食、水。

  3、体检人选务必按时参加,切忌迟到,对无故缺检者不再组织身体检查,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人员要服从指挥,遵章守纪,不得隐瞒病史,不得有弄虚作假等任何作弊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家长等不得随同体检人员进入体检医院。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6、体检结果将于体检后5日内由招考单位通知体检人员。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申请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辽宁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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