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 示>答复的函》进行;《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 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进行。
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进行。考生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从该职位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录用审批
考察合格的考生,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
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以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