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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公告的相关规定,报考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除要参加公共科目考试之外,还要参加教育入学考试。而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在此,对专业综合的试题特点进行分析,并对2012年考试趋势进行预测。其中行测和申论内容考生可参照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一本通复习,在此不再讲解。
(一)专业综合Ⅰ
1.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总体特点
(1)试卷的调整
以往的试卷都是刑法和民法严格分开,分为明显的两部分,先是刑法试题,然后是民法试题。而2011年的试卷是刑法民法合在一起,不过题型题量并未改变。
(2)直接考查法条和基本概念
2011年大部分题仍然直接考查法条和基本概念,如:
例题:下列选项中,可能适用缓刑的是( )。
A.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乙因破坏选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
C.丙因组织残疾人乞讨被判处6个月拘役
D.丁刑满释放1个月后故意报复伤害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答案】C。解析:《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题直接考查法条,这样的题很多,专家认为,考生复习时注意对法条的记忆理解十分必要。
(3)个别题目难度增加
虽然大部分题直接考查基本法律知识,但和往年不同的是,2011年有个别题目难度较大,考生应该注意这一特点,对一些刑法民法理论要吃透,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
例题:警察甲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柴某时,因柴某拒不开口,就用警棍击打其头部,致其瘫痪,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以刑讯逼供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该条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题虽然也是考法条,但考查的比较有深度,提醒考生应该注意吃透法条。
2.各部分具体特点
刑法学具体考点包括导论,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和种类,量刑,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消灭制度,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民法学具体考点包括导论,民事法律关系,公民(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人身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
3.命题趋势
专业综合Ⅰ是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中难度比较大的一科。就往年考试情况来说,专业综合Ⅰ是应试者倾注大量心血的科目。由于刑法学和民法学知识点庞杂,覆盖面广,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很多题目都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答,因此考生复习起来就会有很大困难。可以说,专业综合Ⅰ是应试者拉开分数差距的关键科目。
(二)专业综合Ⅱ
1.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总体特点
(1)题型题量不变
2011年专业综合Ⅱ试卷在题型题量上没有变化,依然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和论述题五个题型。在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三个具体学科题量的划分上,也基本保持平均。这些都表明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Ⅱ的考查趋于稳定,这有助于考生的备考与复习。
(2)法理与法制史侧重考查基本概念和知识点,难度不大
2011年法理学与法制史的试题依然延续往年的难度和风格,考查基本的概念和知识点。
例题1:在法律推理中,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 )。
A.归纳推理 B.演绎推理 C.类比推理 D.由个案得出一般原则的推理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各类推理的概念,只要考生平时对这些概念有所了解,就可以知道B为正确答案。
例题2:西周的五礼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其中,在祭祀方面的“礼”被称为( )。
A.凶礼 B.嘉礼 C.宾礼 D.吉礼
【答案】D。解析:古代的五种礼制。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五礼之冠,主要是对天神、地祗、人鬼的祭祀典礼。凶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军礼是师旅操演、征伐之礼。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
在复习法理学和法制史的时候,专家建议考生应记忆一些基本概念。
(3)宪法试题侧重考查基本法条
宪法学和民法、刑法等学科一样,侧重考查基本法条。
例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补选之前,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的是( )。
A.中共中央总书记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政协主席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答案】D。解析:《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故复习宪法学时应侧重记忆一些重点法条。
2.各学科具体特点
法理学具体考点包括绪论,法的本质与特征,法的起源与演进,法的作用,法律制定,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法律实施,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治,法与社会。
宪法学具体考点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中国法制史具体考点包括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隋、唐、宋法律制度,元、明、清法律制度,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3.命题趋势
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专业综合Ⅱ考试真题中各学科所占比例相差不大,表明政法干警招录改革专业综合Ⅱ考试中对各学科的考查比较平均,没有特别明显的倾向性,考生复习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可厚此薄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