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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公告(6)
2012-08-20 17:48  未知 点击:

  六、学生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格毕业学生由所在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学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情况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费用50%的违约金。

  七、其他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政法委等部门《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

  省公安厅 0531-85123186

  省司法厅 0531-58598321,58598330

  省公务员局 0531-86021185
附件:


职位表及报名登记表下载

  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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