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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复习讲义2.3
2011-08-03 10:51  华图网校 点击:

  (三)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负责以下刑罚的执行: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对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刑罚。

  2.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3.缓刑执行。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4.假释执行。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6.驱逐出境执行。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在上述权力行使过程中,使用武器进行杀伤,用警械进行镇压,属于公安权力范畴,与公民依《刑法》所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利有原则的区别。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

  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紧急状态处置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一)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紧急处理暴力犯罪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征用急需的人员、物资和场所。

  (二)紧急排险权

  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扑救重大火灾、处置重大爆炸事故时,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毗连的建筑物,或者在平息叛乱中炸毁暴徒盘踞的建筑物和借以顽抗的设施等。凡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的义务。

  (三)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戒严执行权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戒严,视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由中央军委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对戒严地区实行治安控制。戒严期间,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特别管理措施。出入戒严地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戒严实施机关签发的特别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入,不得自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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