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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复习讲义4.1
2011-08-03 11:08  华图网校 点击:

  (二)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公安机关要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报告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定期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并向党委提出制定对策的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将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及时报告党委,并依靠党委的领导去贯彻落实

  对于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要部署及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任务,要在党委的密切领导下进行。

  (四)接受同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公安部要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接受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五)严禁把侦查手段用于党内

  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

  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领导的时候,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领导取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削弱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讲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虽然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种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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