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4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符合《扬州市2009年公开招聘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中各职位所列学历条件;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16日至1991年8月18日期间出生,其他限定的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职位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和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不受户籍(生源地)限制,其他人员限扬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户籍;
(七)符合本简章及其《职位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文件规定的回避要求。
尚未就业且现为扬州市户籍的普通高校往届毕业生,符合有关职位条件的,可报考招聘在职人员和对象不限的职位。
二、招聘单位、招聘职位及其具体条件(见《职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