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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下半年天津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政策指南
2011-11-28 14:17  天津人才服务中心 点击:

  21、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2010年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2010年修订)的规定进行。特定单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招聘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22、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体检应当在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机构一般应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

  23、体检工作都有哪些规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体检机构加盖公章。招聘单位或报考者对初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初检结论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复检的项目除外)。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初检、复检、鉴定不得在同一体检机构进行,且承担复检或鉴定任务的体检机构必须属于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

  24、如何进行考察?

  招聘单位根据拟聘用岗位要求,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等形式,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25、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聘的有关要求,服从市和区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和招聘单位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聘用、五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终身不得报考事业单位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报考政策咨询电话:2332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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