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我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招聘计划)
二、招聘数量:29名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开拓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2.应聘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聘人员的学历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护理(助产)专业可为全日制专科。具有主管护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为40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学历为专科以上;具有主治医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为40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学历为本科以上。
3.外省市户籍的应聘人员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报名:招聘信息于2011年7月11日至7月19日在天津人事信息网发布。2011年7月23日至7月27日在和平区卫生局(和平区烟台道80号)现场报名。报名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区卫生局将在现场进行资格初审、缴费(笔试收费45元)等工作。应聘人员只能选报1个单位的1个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不足1:3的岗位不能开考。
2.资格审查:笔试成绩公布后,区卫生局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进入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在审核无误后,将进入面试考生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或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考生需通过资格复审取得面试资格。
3.需带材料:资格审查时应聘人员现场填报报名表。本人携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聘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件、自荐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招聘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件、证书(包括户口本,学位证,职称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1:3。
考试分笔试、面试,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同时设置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由区人才评价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结果作为进入面试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不计入总成绩,不对外公布。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采取闭卷形式,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
面试由和平区卫生局、招聘单位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面试考官组由区派考官、区卫生局、招聘单位人员组成,成员为7人。
公开招聘考试成绩确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根据招聘方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全部进入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七、体检、考察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面试成绩5:5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和参加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结果由区卫生局负责公布。招聘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由招聘单位在体检结果公布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从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
考察由卫生局及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咨询电话
和平区卫生局人事教育科 23195313。
十、举报或投诉电话
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58117680。
招聘计划详见附表。
和平区卫生局
20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