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律及其客观性
规律就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唯物辩证法关于规律的基本观点是:
第一,规律是事物的本质联系。客观世界的联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许多联系是非本质的联系,非本质的联系不能称之为规律。
第二,规律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规律所揭示的是事物必定如此、确定不移、不可改变的趋势。
第三,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是变动不定的现象中相对稳定和巩固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突出地表现为它的重复性。就是说,无论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只要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必定会重复出现。
规律的客观性是指,规律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人们既不能创造规律也不能消灭规律,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它,也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它都客观地存在着并发生作用。人们只能认识规律、利用规律,而不能制造规律、消灭规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辩证的统一,要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遵循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而要认识客观规律和按客观规律办事,就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客观规律和主观能动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并相互转化。
一方面,主观能动性依赖于客观规律性。另一方面,规律是客观的,但是,它并不排斥和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因为客观规律可以被人们认识、利用。
2.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联系与区别
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生活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之间有一定联系,也有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但人可以改造自然,有目的地调控自然界的实物、能量和信息过程,使各种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稳定性。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盲目的无意识的力量起作用,社会规律则是通过抱有一定目的和意图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在社会规律中,既存在客观制约主观的关系,又存在着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就使认识社会规律比认识自然规律困难得多。社会矛盾的成熟程度以及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和阶级的局限性也影响着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人们对社会规律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往往要经过反复实践、反复探索,才能达到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