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4、笔试试卷命制
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5、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局统一确定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进入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缺考一科或《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各招考地州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考录职位的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符合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况予以相关处理。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岗位的,可在本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进行递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2)服务新疆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3)自治区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4)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5)新疆户籍人员子女须提供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证书、证明材料经考察发现弄虚作假的,以考察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按照自治区公务员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需提前一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正式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3、总成绩计算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细则》执行。
体能测试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试。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1:《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招考地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详见附件3)。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务必按照各招考地州人事部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凡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参加体检的,责任自负。
考生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项目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地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身高不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不复查。
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