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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2011-08-18 09:20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点击:

  2.笔试加分

  ⑴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加10分。

  ⑵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加10分。

  ⑶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加10分。

  以上符合照顾政策的考生累计加分不能超过20 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⑴笔试时间:2011年9月17日、18日,17日举行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18日举行教育入学考试。(详见附件4),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⑵笔试地点: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克拉玛依市

  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上述考试地点参加笔试。

  ⑶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4.笔试总成绩计算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计算公式为:

  5.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汉语)统一命制。

  6.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根据考生笔试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笔试成绩不合格或缺考一科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7.笔试成绩公布

  笔试成绩于2011年10月14日10:00时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公布。

  ⒏笔试范围

  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详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专网”,网址:http://zf.chsi.com.cnhttp://zf.chsi.cn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详见附件4

  (三)资格复审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2人(含)以下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人(含)以上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退役士兵《军人退伍证》,以及符合笔试加分政策相应的原始证件。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审,地点在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另行通知。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负责资格复审。

  3.双语班要求

  报考双语试点班考生,要在资格复审时进行相应的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资格复审时间

  2011年10 月17、18日,每天9:30—19:00(中午不休息)。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

  2.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面试地点另行通知)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的基础上,按照1:2的比例推荐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复试。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3.面试时间

  2010年10月20 -22日,每天上午9:30时,下午15:30 时开始。

  4.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试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拟录取人员进行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执行。

  体能测试按考录职位1:2的比例,依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体检

  按考录职位拟录取人数1:1的比例(法律硕士职位按1:2比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2)执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文件精神,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2)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3)执行。

  考生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项目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项目不复查。

  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资格审查部门对拟录取人员按规定组织考察。

  拟录取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八)公示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11月初对确定拟录取人员在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昆仑网公示。

  (九)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提交培养院校和自治区教育厅,由培养院校依据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并报自治区招办备案。被录取人员持通知书及相关手续于2012年2月中旬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

  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的考生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对报考特别艰苦地区基层政法岗位的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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