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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2011-08-18 09:20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点击:

  五、在校管理、学习费用和毕业录用

  录取人员到学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自治区政法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由培训院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学习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考生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六、监督及其它要求

  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或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 人民警察报考说明、体能测试标准

  2.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3.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4.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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