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法律基础》、《英语》两科,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人员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笔试时间及科目为:
2011年7月30日
9:00—11:30 《申论》
14:00—15: 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6:00—16:50 《心理测评》
7月31日
9:00—11:00 《英语》
14:00—15:30《法律基础》
笔试地点在杭州。《考试大纲》可在招录专栏(www.zjhrss.gov.cn/col/col1601)下载。
阅卷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4+(教育入学考试各科目成绩之和)÷4
五、体能测评和现场资格复审
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各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4比例确定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职位的按1:3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能测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资格复审。
招录机关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前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士兵证、毕业证书或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招录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浙江省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资格复审的,均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体能测评、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的均不再递补。
六、面试
面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地点在杭州。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
七、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按以下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招录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2;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体检工作由招录机关实施,体检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
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报考人员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学员)的或本人放弃的,均不再递补。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www.zjhrss.gov.cn/col/col1601)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