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由招录机关按照市统一部署确定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入围面试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报考职位所需要的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大学生“村官”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报考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还应出具《退役士兵证》;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还应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报考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劳动(聘任)合同及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资格复审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在该招考职位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名在前。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按规定比例和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2比例确定体检人员,3名及以上的按1:1.5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考察
1.体检
体检工作市级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各地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标准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在该招考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2.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优秀村(社区)干部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对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考察则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可在该招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