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委员告诉记者,他认为,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应当在总结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立法。
目前,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刘白驹说,这个条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许多内容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有的规定、概念(如“人犯”)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予以更新。
刘白驹指出,更根本的问题是,看守所的活动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超出了行政管理范围,仅由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既是不够的,也是不妥的。《看守所条例》实施近二十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如果制定《看守所法》,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检察便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根据,有利于独立公正地进行监督”,刘白驹表示。
对于制定《看守所法》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刘白驹建议:
首先,改变看守所的管辖。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弊大于利,建议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这样,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合法进行,更有利于刑罚的依法执行和对在押人员的管理。
其次,加强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看守所法》应根据他们的特殊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制定措施加以切实保护。对于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阻力的“律师会见权”,《看守所法》应有具体的保障条款。
第三,进一步细化看守所羁押执行程序。《看守所法》应吸收《看守所条例》以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合理内容,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和人权保护的要求,加以修订完善。
第四,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应当规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第五,加强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看守所法》应改变被动的监督模式,建立人民检察院主动监督机制,对监督的职责、程序、效力、法律责任和看守所相应的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另外,还应妥善协调侦查机关与看守所之间的关系,保证侦查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8.2009年3月19日,云南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队伍教育整治暨党风廉政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出台了“六条警规”从严治理队伍,如果警察出现违规,将被免职或开除。云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孟苏铁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讲话。
孟苏铁指出,近年来,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问题多发生在基层,但根子还在上面,关键是领导重视不到位、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
为了预防和杜绝涉警案件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省公安厅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要求公安民警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枪支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办案、严格监所管理、严格公正执法、严格履行职责。
孟苏铁要求全省公安机关,一要抓紧抓好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基层科所队长的集中轮训。各地、各部门、各种警都要结合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案例研讨,剖析原因,不断提高队伍的教育管理水平。二要抓紧抓好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清理整治。要认真对照省公安厅制定的“六条警规”,结合部门、警种特点和执法工作实际,有的放矢开展重点整治。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毫不掩饰地揭露矛盾,抓紧、抓实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使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三要抓紧抓好警规警纪执行大督查活动,建立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
孟苏铁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工作,着力提高与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能力。着眼于基层,从小事做起,通过点点滴滴不断累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