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8年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现就我省2008年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mohrss.gov.cn、省委组织部网站www.gcdr.gov.cn、四川人事信息网www.scrs.gov.cn、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发布):
一、招收单位、培养院校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814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录单位和职位
县级人民法院33名,县级人民检察院35名,县级公安机关740名,监狱6名。具体职位和名额见《2008年四川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情况表》。
(二)培养院校
中国政法大学10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6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名,华东政法大学12名,西南政法大学23名,西北政法大学13名,四川警察学院740名。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1.为县级公安机关职位培养的专科试点班660名。
专业为:侦查200名,治安管理360名,刑事技术100名。
专科试点班实行高中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给予专科学历。
2.为县级公安机关和监狱职位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86名。
专业为:侦查40名,治安管理40名,监狱学6名。
专升本试点班实行专科学历起点的本科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3.为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位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60名。
专业为法学,法院业务方向的30名,检察院业务方向的30名(含藏汉双语班3名)。
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实行本科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4.为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位培养的法学硕士试点班8名。
专业为法学,法院业务方向的3名,检察院业务方向的5名。
法学硕士试点班实行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法学硕士学位教育,学制3年,在完成法学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2年的法律专业和实务知识教学,1年在实务部门实习。具备法学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具体招录单位和培养院校及专业见《2008年四川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名额表》。
二、招考对象
为县级公安机关职位培养的专科试点班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招考(含2008年退役士兵。其中,2008年退役士兵由所在部队组织报名);其他职位面向全国符合报考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招考(含2006年和2007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招生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退役士兵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81年7月15日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7月15日以后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考县级公安机关、监狱的
1.专科试点班限藏族或藏区籍退役士兵报考。
2.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学历。
3.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
4.报考县级公安机关的,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体重超出《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的标准体重的25%但脂肪含量不超标者视为合格。
5.报考监狱的,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5以上,或左右单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虽携带乙肝病原,但经检查排除肝炎;其余符合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二)报考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
1.报考本科第二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亦可报考;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2.报考汉藏双语班的,应具有藏语言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的;
(6)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公务员报考资格的;
(7)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8)现役军人(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除外);
(9)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已立案尚未结案的;
(11)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招考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2008年四川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情况表》。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招录采用网络报名,不组织现场报名。网络报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包括网络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闱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三个环节。在任一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网络报名时间为2008年7月18日8:00—24日18: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了解招录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不填报专业志愿,入校后根据考试成绩和本人志愿确定就读专业。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2008年四川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报考者的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请务必按网络提示打印《2008年四川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
3.资格初审。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二)网上缴费
经初审合格的考生,须于2008年7月27日24:00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三)开考比例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
(四)考务费减免办法及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5.受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严重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什邡市、绵竹市、江油市、安县、平武县、北川县、青川县、剑阁县、汉源县、小金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黑水县等18个县(市)的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符合上述情形5的受灾地区考生凭身份证、学校或工作单位证明,在笔试考试后15日内凭上述有效证件到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办理减免手续。
(五)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网上缴费的,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08年8月23日8:00至8月29日24:00登录四川省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所有考生都要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报考县级公安机关专科试点班的考生,只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报考专升本试点班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考试内容为民法学;报考法学硕士试点班的考生,考试内容为专业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2(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考试大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笔试命题和阅卷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
2.笔试时间
2008年8月30日—31日。
笔试成绩于2008年9月15日公布,考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查询。
3.笔试地点
原则上只在成都市设置考点。根据报名情况,经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在考生较多的其他地方设置考点。考生笔试地点见本人准考证。
4.笔试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报考县级公安机关专科试点班的笔试成绩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计算;其他试点班的笔试成绩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占50%。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各占50%的比例合成。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三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折合后加1分。
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其中,报考法学硕士试点班的成绩按专业综合1、专业综合2各占50%合成。
(二)面试
2008年9月20日前,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
考生在接到通知后,应携带《2008年四川省政法院校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伍证、户籍证明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含2006年、2007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退役士兵的面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进行,由省公安厅将参加面试的已退役士兵组织到面试地。
面试时间为2008年9月25日—30日。参加面试的人员,须另行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面试复试和公示
(一)体检、考察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报考法学硕士试点班的按招录名额的1.5倍、其他试点班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并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考察。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体检标准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县级公安机关职位体检标准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监狱职位体检标准执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二)面试复试和公示
报考法学硕士试点班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按招录名额的1.5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名单由招录院校反馈省委组织部和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
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对体检、考察和面试复试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生录用
报考法学硕士试点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录院校发给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试点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并通知相关院校,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学生到招录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录用人员到招录单位报到后,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入校时高中起点的,不少于10年;入校时专科起点的,不少于8年;入校时本科起点的,不少于5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的,不少于3年。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8〕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九、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28-86301685
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28-86602744
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4
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省人事厅监督电话:028-86617972
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8-86122680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8-86514038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事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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