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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09年政法机关招录公告

A+ A- 2009-07-22 10:32  |  西藏就业信息网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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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网校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决定今年为我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998人。招录人员经有关院校定向培养,毕业后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9年西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

  一、招录数量

  此次共招录998人,其中:法院系统70人、检察院系统128人、公安系统700人、司法行政系统100人。

  二、招录对象

  (一)入伍前为西藏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009年拟退役士兵和驻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009年拟退役士兵。

  (二)西藏户籍已退役士兵。

  (三)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7年、2008年、2009年毕业生。

  (四)懂藏语言文字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其中,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年龄为18周岁以上、27周岁以下(1982年7月15日至1991年7月15日期间出生)。

  5、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6、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明显疤痕,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8千克,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3千克。

  7、报考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9、符合考录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4、参加我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达到录取分数线的毕业生。

 四、招录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10日-8月14日。具体时间为: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30。

  2、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1)拟退役士兵统一由总参谋部兵源局按照招考条件和职位要求,以不低于1:5的比例推荐报名。报名工作由西藏军区司令部组织。

  (2)已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高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进行现场报名。报名工作由区人事厅组织。

  3、报名地点

  拉萨报名地点在西藏大明酒店一楼(拉萨市娘热路5号);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六地区人事局分别设报名点,考生可就近报名。

  4、报名所需证件及报名费

  报名时,报考者须提供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一寸照片3张。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和报考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须提供学位证,退役士兵还须提供退役证。

  本次考录免收报名费。

  5、报名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6、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2009年8月25日-28日到区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或所选考点地区人事局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笔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09年8月29日-30日。具体安排为:

  8月29日,所有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上午9∶00-11∶00)和申论(下午14∶00-16∶30)考试。

  8月30日,报考专科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上午9∶00-11∶30)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上午9∶00-11∶30)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上午9∶00-12∶00)、专业综合Ⅱ(下午14∶00-17∶00)的考试。

  3、笔试地点

  本次笔试在拉萨、日喀则、林芝、昌都设考点,考生可就近选择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公布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于2009年9月中旬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xzjyzdzx.com.cn)上公布。

  5、笔试成绩计算方法及加分办法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其他人员均不加分。

  6、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由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上按招考计划人数1∶1.5的比例(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1∶3的比例),分别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对少数民族考生,视情单独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

 (三)面试

  1、面试时间为2009年9月下旬。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另行通知。

  2、面试时,对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考生进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3、面试后,按笔试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总成绩。

  (四)体检

  1、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学硕士职位的,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名额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参加体检人员。

  2、体检工作由区政法委牵头,协调区人事厅、区高法、区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负责组织。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察和政审

  1、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和政审。

  2、拟退役士兵的考察和政审工作,由西藏军区相关部门负责。偏远地区士兵的考察和政审,可委托士兵所在营或团的组织政工部门进行。

  3、已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具有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的考察和政审工作,由区政法委牵头,协调区人事厅、区高法、区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负责。考察和政审工作可委托考生所在单位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

  (六)体能测试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面试合格人员,按照《招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相关规定,由区公安厅负责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为:男性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女性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体能测评4项考核项目平均成绩达到规定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七)录取

  体检、考察和政审、体能测试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招录计划的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计划;报考其他职位的拟录取人选在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事厅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自治区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五、学生管理与毕业后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分别与录取院校、区高级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厅、区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应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派遣到区人事厅,由区人事厅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后,派遣到原确定的定向单位报到。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不予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六、服务年限

  招录人员学业期满合格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的服务期限为: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91-6822095

  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200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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