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下半年重庆公务员招考条件
2009年重庆市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全市各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1188名(包括人民警察768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458名。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年龄为1983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公安学类、公安技术类毕业生的年龄放宽到1981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狱医岗的年龄放宽到1979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的年龄为1980年8月15日至1991年8月15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公安、监狱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双眼裸视4·8以上或矫正视力5·0以上,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报考公安刑事技术岗、狱医岗、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须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报考劳教人民警察(医务人员),须裸视或矫正视力任意一眼4·9以上;报考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须双眼裸视或矫正视力4·9以上。
(六)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八)其它要求
1.工作经历。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包括基层工作经历、相关工作经历等,详见附件1、附件2)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相关工作经历指从事与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工作性质等类似的经历。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止2009年8月15日。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2.不得报考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2004年以来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报考:(1)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辞退的;(4)受到警告以上(不含警告)处分的;(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7)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3.2008年、2009年已选派到我市农村基层工作的大学生,须先解除选派协议或申请取消选派资格后再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