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重庆公务员考试体检与考察
2009年重庆市下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全市各级机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1188名(包括人民警察768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458名。此次考试体检与考察是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考录的要求来进行的。
(一)体检。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本简章“报考条件”中有视力、身高要求的除外),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要求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本简章“报考条件”中有视力、身高要求的除外),按《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的规定组织。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除身高条件执行本简章规定外,其他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执行。其他公务员的体检(本简章“报考条件”中有视力、身高要求的除外),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和渝人发〔2005〕2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考区县、市级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对其进行考察,并做出考察结论。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若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则按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其他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如递补人选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上述确定体检人选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