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属支队招警公告(3)
七、体检
体检在省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地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省公务员招考办可依职责权限进行复查。体检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在各招考职位计划数1∶2比例以内(含1∶2)确定体检对象,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专业测试高者列为体检对象(若再出现特殊情况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决定)。体检合格考生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在完成各考试环节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后,体检合格考生人数仍达不到职位招考计划数的,该职位招考计划数减少或取消。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八、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实施。在体检合格考生中,根据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各职位招考计划数等额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工作中发现有本方案第四条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中不得报考情形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审不合格,经招考单位报经省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专业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公务员招考办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或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二)录用
公示合格后,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录用手续。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本次录用资格。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十、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此次体育专业特殊职位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本次招考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四)在招考过程中,省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省公务员招考办对外公开的媒体、网站上进行公布。媒体及网站公布的招考信息,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请考生密切注意。
招考咨询电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0851-5904472
招考监督电话: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0851-6826549
省公安厅0851-5904036
附件:
1.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属支队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体育专长特殊职位人民警察职位表 |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属支队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体育专长特殊职位人民警察报名信息表 |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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